法人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9

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我国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主要包括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准则主义、强制主义等几种。

这里主要介绍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一)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在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经依法登记而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在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三)捐助法人的设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捐助法人在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登记成为捐助法人,如果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我国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特许设立主义,即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五)其他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对于其他特别法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民法典》规定的其设立原则都是统一的,都是依法直接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