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9

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但并不是任何设立行为都会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只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设立行为才会导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成立,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

1.必须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成立,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经国家认可才成立。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所以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法人之所以要依法设立,一方面是因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社会组织要想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面是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允许法人任意设立,则可能增加对合法主体的识别成本,影响交易安全。所以法人无论采取哪种设立方式,都必须依法设立。

依法成立在内容上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成立程序和成立条件合法。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设立了明确的程序,其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法人的资格。社会组织经依法登记注册,意味着国家法律正式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从而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另一方面,是指法人组织合法。法人组织的合法性,首先是法人的目的和宗旨合法,即法人成立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次,法人组织的合法性包括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合法。

2.有必要的经费或者财产

有必要的经费或财产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3.必须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某一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类型的法人,其名称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人是一个严格的组织体,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组织机构,行使法人的职权和民事活动。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法人的团体意志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并且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具体实现。没有这样的机构,社会组织就不能作为有意志的独立主体活动,也不可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来说,法人的类型不同,其所要求的组织机构也不完全相同。对于社会团体法人来说,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决策机构是形成法人的意志、决定法人重大事务的机构,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意思机关;执行机构是负责贯彻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指示,具体管理法人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的执行机构最为常见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能除了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指示外,还包括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社会团体法人日常事务的决策权。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机构中的监督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法人可能有多个场所,法人的分支机构也都具有自己的场所,它们都属于法人的场所。法人的场所与法人的住所并非同一概念。法人作为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必须具备住所。法人的住所涉及债务的履行、诉讼的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清算地点的确定等。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法人事务的法人的机构所在地。法人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可能存在多个,但应以办事机构来确定法人的住所。如果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且分别位于不同的地方,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依法应该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后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民事主体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人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清偿责任,法人的创立人、组成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二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只能按比例受偿。

(二)法人设立的程序要件

1.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

事业单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或者备案。此外,成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譬如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与经费来源。

2.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程序

社会团体法人的发起人在取得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筹建,向民政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3.捐助法人的设立程序

捐助法人依法经过有关机关同意,在进行登记之后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4.机关法人的设立程序

机关法人根据国家和行政命令设立。机关法人的设立,不用进行法人登记。

5.其他法人的设立程序

其他特别法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无需进行法人登记或其他程序,依法可以直接取得法人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