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法人的变更?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9

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法律人格、责任形式、宗旨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营利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法人的现象。具体而言,合并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现象。法人分立的形式也有两种:一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二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

关于法人变更的内容,具体而言有以下类型:

1.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责任形式转为另一种责任形式的现象,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法人宗旨的变更

法人宗旨的变更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例如社会团体法人的变更,主要是指社会团体事务范围的改变。法人宗旨的变更不会影响法人的人格,但它会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是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事项,如法人的名称、法人的代表、场所、活动资金、主管单位等。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即指以上事项的变更。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