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8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能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需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则合同随之生效;如果第三人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便处于无效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两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或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未成年人购买文具、零食,精神病人在健康状态下签订的能够辨认行为后果的合同。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且事后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可以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广义无权代理。前者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可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它通常包括三类,即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而广义无权代理中还包括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具有可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由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仅指狭义无权代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