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8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般须经有权利的人表示追认才能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未经追认的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确定得经由以下途径:

1.第三人行使追认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需要有特定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加以确认,才能生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来追认;对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则需要本人的意思表示来加以追认。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经追认后,即成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单独行为的允许,或合同行为的承认,得向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其行为之相对人作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得对无代理权人或其相对人作出。同意无须依一定方式为之,纵使该须同意的法律行为系要式行为,其同意仍为非要式行为。事先所为的同意(允许),在该法律行为作成前,得撤回之。事后所为的同意(承认),则不得撤回,以免妨害法律交易的安全。

追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收到交易相对人催告通知的一个月内不为追认明确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

针对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果无权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的义务或者接受了相对人的履行,就视为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了追认,即该合同从效力待定的状态转变成为有效的状态。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赋予法定代理人、权利人和本人追认权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善意的交易相对人撤销权,使善意的相对人有权于明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缘由后,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该项撤销权为形成权,权利的行使应在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否则撤销权的行使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进行赔偿。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被代理人追认时该善意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如果相对人对于无权代理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则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