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8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绿色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及质量等,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并不相同。实际履行要求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而给付的内容是否适当并非考察重点。适当履行除了要求当事人依据合同进行给付外,还要求该给付适当,即在标的数量、质量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都与当事人的约定保持一致。适当履行的标准要远远高于实际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指合同一方当事人除应当履行自身的义务外,还需要协助对方完成合同的履行。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实施的给付行为都需要债权人的配合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协作履行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应当及时和适当的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二是债权人应当为债务人的履行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讲求经济效益,维护最佳利益。它要求双方当事人既考虑到自身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选择最为经济的运输方式;第二,选择最为经济的履行期;第三,选择最为经济的履行方式;第四,选择最为经济的设备。

(四)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五)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