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规则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8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实施履行行为,并遵守一些基本规则。

(一)履行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同履行的主体。但在特定情形下,合同也可由第三人来替代履行。该第三人可替代债务人来履行合同,也可以替代债权人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在替代履行的时候,原则上仅为履行主体的不同,而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仍应当对第三人的履行后果承担责任。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给付内容,包括支付货币、提供劳务、交付实物等。债务人以实物对合同进行履行的,如果合同对实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应当按照有关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来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履行。

债务人以货币形式来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合同对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不能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全部履行合同标的,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才允许部分履行。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某种其它标的替代合同标的来履行,债务人也可以对合同代替履行。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与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通常指给付的最后期限。当事人可以将债务划定为不同部分,每部分限定一个履行期限,也可以约定多个履行期限,由债务人选择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除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外,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该履行。如果债务人的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该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例如大宗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提前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所在地,买方接受该货物后需要进行储存,由此产生的储存费用应当由卖方负担。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履行费用的分配、风险的转移和是否违约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按上述标准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是以给付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则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以交付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那么不动产所在地应为履行地点;对于其它标的,履行地点应当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式、运输方法、价款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着紧密联系,不合适的履行可能会造成费用增加、标的物受损等后果。因此,履行方式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如果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可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习惯来确定;如果按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采取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指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例如运输费用、邮资汇费、物品交付费用等。履行费用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该进行协议补充。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上述标准仍不能确定的,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责。

前面提到的交易习惯,通常从以下两方面认定:一种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另一种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如果仅仅在先前的交易中出现过一次,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