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26

选择之债是指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的债务。该种选择权为形成权。当然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则依据其规定或者习惯。

(一)选择权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选择权应当归属于债务人,由其决定履行某项债务。但是选择权并不一直由债务人享有,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其在一定期限内未作相应的选择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则会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选择权的行使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一经到达,标的就确定。标的确定后,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得变更标的。

如果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了不能履行的情形,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除非这种不能履行的情况正是由对方造成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