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26

1.须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要求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债务给付有先后顺序,且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中止合同,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形,所以先履行一方应处于尚未履行义务的状态。

3.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合同的履行以财产为基础,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例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相比于订立合同时,后履行一方的财产明显降低或减少。当然,先履行义务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有充分的合理性,即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着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

4.须后履行债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

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中止合同,并不是消除合同的义务。因而当对方可以提供适当担保时,就应当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