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转让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09

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由于债的关系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基础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债务转让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对其生效。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例如债权人请求债务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即表明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但若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内,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让债务的催告未作表示的,视为其不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是如果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是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增加了债务加入的情形,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且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情形应当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以他人的有效成立的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对同一债权人负担与该债务同一内容的债务的契约。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