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隐瞒学历入职 单位要求返还工资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1-12-06

       职工为了获取高收入,隐瞒学历入职;用人单位获悉后,不仅解除了职工的劳动合同,还要求返还已发的工资,这样的做法究竟对不对?

  日前,一家游戏公司的销售主管张先生来本报咨询。他告诉记者,去年底这家游戏公司需要招聘一名销售主管,月薪2万元,约定的条件为金融系毕业的硕士或博士生,但他只是一名金融系毕业的本科生。为了获取这份高收入的工作,他伪造了学历,谎称是硕士生。用人单位经过面试招聘了他。工作数月后,东窗事发,用人单位不仅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还要求他返还已发放的工资。张主管认为,伪造学历固然不对,但用人单位这种“穷追猛打”的做法对吗?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认为,职工隐瞒学历,单位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从司法实践来说,既有解除成立的,也有不成立的,其关键主要看用人单位推出的岗位有没有特殊的要求,是否需要特定的学历或工作经历,还有,用人单位是否明确其招聘条件,明确假冒、欺诈的后果等,当然,还与职工的隐瞒程度相关。我们认为,首先,这个销售主管是个高薪岗位,附有明确的学历要求;其次,销售主管还负责运营整个团队和对外销售,确实不同于一般岗位。再次,张主管通过伪造学历获得此岗位,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用人单位在严谨审核方面存在问题,但显然错在职工,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即刻解除这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董兆华话锋一转,“至于用人单位要求这位职工返还已支付的工资。从法律层面来说,似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职工也付出了劳动,其拿到的工资,一定程度上来说,既是用人单位对他以往劳动支付的对价,也是对他以往劳动的一种认可,因此,很难再要求其返还。”董兆华接着说,“我们认为,还有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返还,即在入职前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职工存在欺诈等行为获得的不当获利,包括招聘时的隐瞒学历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退还不当获利,同时,还有权追索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董兆华提醒劳动者,诚实可靠,是从事任何职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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