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相互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7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互负债务和债权

抵销是由当事人的一方以消灭其债务为目的,以自己对他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冲抵对同一人债务的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互享债权是抵销构成的前提要件,即双方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抵销的构成要件客观上要求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如同种类的货币或实物。可以说,只有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标的是同类物时,才可相互抵销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的债权标的物属于特定物时,通常情况不允许抵销。在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不是同类物时,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也是可以抵销的。

(3)双方债务均须届满清偿期

抵销的功能在于清偿相互间的债务,这也客观上要求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也只有债务到期后,当事人才可用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的债务。但是,如果清偿期限利益只涉及债务人时,也可允许债务人提前清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用自己未到期的债务与对方已满清偿期的债务主张抵销时,应当认定债务人放弃其期限利益。

(4)债务应当具有可抵销性

有些债务是不得抵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用于抵销的,如提供劳务等。同时,对于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债务也不能用于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等。

第二,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通常情况分为三种:

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如法院在扣留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

因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法律并不允许其主张抵销。如果对此债务也允许抵销的话,也就间接地承认了债权人可以任意侵害债务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与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

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如果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不得借他方对自己还未履行义务而主张抵销。

第三,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抵销是以意思表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为,它是形成权的一种。当事人只须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对于其债务不得用于抵销的,应当从其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