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7

提存涉及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 

(1)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后,二者之间即产生公法中的法律关系。提存机关对提存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当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或超过保管期限不前往领取的,提存机关可以通过拍卖来保存价款。

对于标的物提存后,提存人是否可以取回的问题。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提存人可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第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公证处作出抛弃提存受领权意思表示的,提存人也可将提存物取回。对于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情形,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的费用应当由提存人负责。提存人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提存机关可以留置与提存费用价值相当的标的物作为其费用的偿还。

(2)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提存之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应当承担提存机构对提存物的保管、变卖等费用。同时,债权人对于提存物所产生出的孳息,有权要求提存机关予以返还。值得注意的是,标的物在提存后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债权人,对于不可归责于提存机构的事由而带来的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提存机构并不负责。但是如果该风险是由于提存机关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存机关给予损害赔偿。

债权人受领提存标的物时,应当提供可以证明债权存在的相关证据或文件。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其权利的话,提存物应当视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3)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将清偿他人债的标的物提存后,发生债务关系的消灭。标的物提存后的灭失风险也由提存人转移于债权人。同时,提存期间产生的一切收益,如提存物所产生出的孳息,也应当归属于债权人所有。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有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或代理人领取提存物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