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7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合意解除合同的行为。由于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形式,因此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2)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必经过相对人的同意,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这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典》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以尽早稳定法律关系。[[[] 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且对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且第二款还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做出规定,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还规定了合同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