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7

合同解除应采用通知方式,口头或书面通知均可。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规定,即“如果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也就是说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产生解除合同的权利。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里《民法典》改变了原来《合同法》中在当事人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只有对方可以请求确认解除的规定,这是因为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又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法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利于纠纷处理。[[[] 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不过,相对人应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这里《民法典》明确了未经通知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解除合同的生效时间。解除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解除权人表达解除合同意思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送达载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书,均应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故合同应当从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