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7

一般而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在合同尚未履行时,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在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应当恢复原状。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有效,受领人多得的利益按照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

另外,《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情形,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与未发生合同关系一样,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因此,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不能并存。[[[] 参见王利明:《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7日。]]有的观点认为因违约而产生的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都是违约的救济措施,两者并行不悖,合同解除后,仍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参见崔建远:《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你那第2期。]]《民法典》采纳第二种观点,即合同解除后仍然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主合同解除后,对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人仍旧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