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据交易

发布时间:2021-12-30

        近一年来,“数据交易”渐渐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热词。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揭牌成立仪式在沪举行并达成首单交易。1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批复。9月9日,浙江省发出首本“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证书”,实现全国首单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知识产权质押。3月31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成立……数据要素市场提速升级,倒逼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提升,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据交易提出了更高要求。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一环

  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可以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创新,使数字经济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全周期,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驱动力量。

  纵观全球,美国在2012年发布《大数据研究与发展计划》,明确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将数据视为信息化时代“新的石油”。3年后,欧盟出台了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数字经济正日益成为各国产业发展的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积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发展成就显著,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在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恢复生产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数字时代,数据已从单纯的“资源”,向“资产”乃至“资本”转变,对经济发展具有放大、叠加、倍增的赋能效用。数据资源是数字经济产业的核心生产要素,其基础性资源、战略性资源、重要生产力的属性逐步凸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一跃成为新型生产要素。2020年4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基础性要素,并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对构建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作出部署。

  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连接与共享。数据流正成为激活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的关键载体。数据本身也只有流动起来,才能实现自身资产价值和资源效用。可见,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数据的自由、有序流通,而数据交易则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立法规范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2014年,“大数据”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年底,我国第一个大数据交易所在贵阳成立。之后,各地陆续布局大数据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陕西省大数据交易所等国内首批大数据交易平台先后筹建并运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设立近20家数据交易平台。

  有研究表明,2015年,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为98.9亿元,同比增长30.7%;2016年,大数据市场规模超过160亿元,增速达45%。但自2017年起,各大数据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发展进入回落期。有学者认为,这与我国数据交易产权制度不健全、交易规则不明晰等有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数据要素市场发育完善、限制数字经济发展。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不同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它具有再生性强、获取成本低、排他性建立难度高等特性。因此,数据权属界定不清、定价机制缺失、安全保护不足等制约数据交易市场发展。这一度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短板”,具体表现为:一是数据要素立法相对滞后,空白点较多;二是受立法技术影响,保障数据要素流通的法治链条不完整,尚未形成闭环;三是权益保障与安全风险并存,不同程度存在数据泄露、侵犯个人隐私、不正当竞争等。这些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各地制定的数据条例逐步得到化解,也进一步规范了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数据要素市场离不开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数字经济是市场经济的现代形态之一,数据要素市场同样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如果把数据的流动比喻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数据交易规则就好比交通规则,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是,与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相比较,数据交易制度特别是法治建设相对滞后。这意味着我国数据交易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已经到来——在这个阶段,数据交易规则,特别是数据交易法治建设将成为数字要素市场的基础性、标志性制度,成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数字规则的制定权正在成为全球数据竞争的重要方面。当前,美国颁布了《电子政务法》《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数据质量法》等数据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议程》《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等法律法规体系。我国也陆续颁布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正其末者端其本,善其后者慎其先。”近年来,我国始终把发展数字经济作为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依托于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数据要素市场探索经验,我国提升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脚步蹄疾而步稳,不断向前推进。“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数据交易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三十三条对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规定了数据来源管控义务、身份审核义务和确保交易活动可追溯等三个方面的义务。

  在这方面,地方法治探索更趋积极和进取。即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数据条例》,在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专设“数据交易”一节,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深圳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出台后,又拟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明确提出“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探索开展数据跨境流通交易”。

  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总体来说,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机制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法治化依然任重而道远。只有大力推进数据交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加快建立数据资源确权、安全保护、跨境流通传输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研究推进数据确权和分类分级管理,畅通数据交易流动,才能破解数据交易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等关键共性难题,才能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让数据要素充分参与市场配置,充分释放数字经济的红利,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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