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债务抵充是什么?
债务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所清偿债务的抵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的抵充优先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债务人在清偿时应当指定。如果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已经到期的债务优先;数项债务均到期的,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优先;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负担相同的,到期时间在前的优先;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当事人约定优先,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优先于利息,利息优先于主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