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际违约?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1-28

实际违约是指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后,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该种不履行的表示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可见,拒绝履行体现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对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二是当事人的拒绝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第一,有效债务合同的存在。可以说,有效合同是拒绝履行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二,债务人作出了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以后。这也就和预期违约相互区分开来;第三,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这也是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的区别所在。所谓履行不能是指由于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致使债务人不能依据合同而履行义务的情形;第四,债务人对合同的拒绝履行没有正当理由;第五,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是合同的全部义务,而并非部分义务。

一方当事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拒绝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还享有对合同的解除权。

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可称为逾期履行。迟延履行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首先是有效债务合同的存在,它是迟延履行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债务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债务人对债务的不履行,构成迟延履行。

可以说,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在前者的情形中,违约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并愿意履行,只是履行的时间与合同中的期限不一致。而在后者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作出的是对合同义务不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同时,在迟延履行中,债权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也受到一定限制,而在拒绝履行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指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与合同要求并不相符,即履行中具有瑕疵。它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前者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但未对债权人的其他权益造成损害,表现为履行质量、数量或方式上的不完全,还有对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而后者指债务人的不完全履行除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造成侵害外,还侵害着债权人的一般法益,如交付的财产具有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

对于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在瑕疵给付中,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强制履行、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等责任形式,而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