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0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合。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其违约行为负责,还可能存在例外。在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不会被无过错责任原则完全取代,因此合同法也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主要有: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加工承揽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客运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条、《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条)。

  另外,民法典规定了若干无偿合同中,债务人只有在故意、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轻微过失不承担责任:例如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二款)、 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