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擅用“百词斩”构成侵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2-09-2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我爱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知行公司使用的“百词斩电脑版”等文字,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超有爱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令知行公司赔偿超有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2万元。

  超有爱公司诉称,其享有“百词斩”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的商标权,知行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中以“百词斩”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并在链接标题中使用涉案商标;同时,在知行公司网站的云即玩软件的宣传和下载页面存在涉案商标,云即玩软件系我爱玩公司开发。故知行公司和我爱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超有爱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故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0万元。

  被告各方均辩称不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有爱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应依法受到保护。知行公司设置“百词斩电脑版下载”推广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使用“百词斩”,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亦突出宣传“百词斩电脑版”,上述行为属于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即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下载安装的相关软件是超有爱公司经营的“百词斩”产品,或与超有爱公司的品牌和服务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构成侵权。遂做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点评

  互联网时代,在搜索引擎中设置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行为是常见的商业行为,但该案中,知行公司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中进行推广,且推广链接标题及网页描述中亦使用他人商标,其目的是引导用户链接到知行公司运营的网站中并下载相关软件,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该案判决旨在提示市场主体在使用互联网服务促进自身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合理避让他人的注册商标及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标识,尤其是不能以“搭便车”等不正当方式获得资源和利益,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葭 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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