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操作研讨会精彩发言之三 | 竺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几点看法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07-28

7月22日,绿会邀请法学专家、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环境律师一起,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操作研讨会。会议分为上下两篇,主要围绕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挑战及面临的机遇、趋势发展进行研讨。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针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首先,对于社会组织应当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之一,我个人是完全赞同的,也一直利用各种机会予以推动。但是目前《行政诉讼法》修改通过的条款直接明确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鉴于此,未来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案由可能有两个特征或称关键词。第一,明确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二,不再含有“环境”一词,而是把环境、消费者、食药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放在一个司法解释中予以统一规范。

其次,关于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的前程序问题。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但诉前程序要求行政部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时法院可以受理案件;检察机关要求行政部门作为而行政部门作为后,且必须是检察建议中所指受到侵害状态仍然存在或公共利益继续处于重大风险中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这样可以保证诉前事实与诉后事实主张一致。当然,也可以反向,剔除行政机关已经在诉前程序阶段纠正违法行为的案件,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原则上不宜再由法院受理,以审理后,仅仅确认行政机关违法。

再次,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身份定位。考虑到,最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并未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审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从司法解释的本质仅是解释法律出发,现阶段检察院机关提出二审应适用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四,为了处理好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并存的司法管辖效率问题,应设立管辖优先条款。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仍应适用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设有环境法庭的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已经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受理之后检察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又针对同一事实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合并审理,建议由已经受理行政公益诉讼的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诉讼管辖制度与其他管辖制度有冲突时,应优先适用这一管辖制度,便于提高司法效率。这也是从国家司法资源、社会资源使用的效率角度来考虑的。

文/张娜  审/绿宣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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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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