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京慰:环保部门有行政权,还有必要借助司法框架来主张权利吗?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07-27

近日,中国绿发会召开《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研讨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赵京慰律师针对该草案提出以下意见:

第14条环境信息和数据的共享机制,建议设专门一章。如果能设专章做大范围的调整,认真把这方面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设计是最好的。若没有条件设专章,那么至少应在这一条里明确土壤环境信息和数据应该面向全社会公开,尤其是对具有环境公益诉讼职责的组织。不论是环境公益诉讼,还是环境公众参与,相关组织和个人都需要掌握充分的环境信息,包括土壤环境信息和数据。

第88条,建议删除。目前在环保法框架下环保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省级政府经授权后也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刚刚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做出修改,检察院也已经正式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目前看不应再叠床架屋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再放进环境司法的框架。而且环保部门恰恰具有对土壤污染进行监管的职责,具有行政执法权,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情形做出处罚和规制。

文/子舒  审/绿宣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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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召开《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研讨会,邀相关领域专家共商修法建议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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