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全省首个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规范性文件——《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施行。沈阳市将对参与申报科技计划、科技人才、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平台与研发服务机构等项目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
失信行为包括
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
1
违反科技计划及其它专项管理规定,擅自越权调整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内容,导致偏离约定目标的。
2
承担的科研项目(专项)因主观故意或未勤勉尽责被终止,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违反科研项目(专项)管理规定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
3
故意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或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影响评审公正,泄露评审评估相关信息,对咨询评审评估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
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管理失职,不配合整改或虚假整改,在一定程度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
5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科研失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
1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2
采取贿赂、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管理服务事项和科研活动审批等。
3
在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结论和报告,故意夸大或虚构研究成果,虚构科技专家及评议意见等。
4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严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等。
5
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以及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严重失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
将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
对一般失信行为
采取警告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方式,责令限期改正。自处理之日起,取消相关责任主体1年内申请或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及评比表彰奖励,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与服务资格;终止科技专家资格。对多次督促整改不力、失信行为频发且不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终止项目、管理与服务资格,收缴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对严重失信行为
自处理之日起,取消相关责任主体3年内申请和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及评比表彰奖励,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与服务资格;移出科技专家库;撤销已获取科研项目并追缴财政补助资金。
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或联合使用。
鼓励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
积极进行信用修复
对处理期满或完成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清单,并报请市信用办或科技部等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库。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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