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就业创业、纠纷处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胡志海律师团队为公众提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门的权威解答。
受疫情影响,导致商业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应该如何处理?
此次疫情,可能导致部分商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能正常履约引发诉讼。如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商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者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保留相关证 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 让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且要保留通知的证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疫情期间的诉讼、仲裁事件如何处理?
1.法院诉讼延期企业立案的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法院原则上亦同意延期开庭审理。
2.仲裁案件延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分别发出通知, 将原定2020年2月15 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立案事宜要求尽量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
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 作安排的公告》,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及各分会原定于 2 月 2 日至 2 月 9 日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 案件经办秘书向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另行通知。
3.诉讼时效中止 当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一)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因为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因为疫情而不能履行,而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所以企业首先应当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证据。例如因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开工的政策文件,或因疫情需要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因防控疫情政府封闭道路的照片和视频,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劳务人员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因原材料产地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另外,就提供不可抗力证明也可以向公证处等部门寻求帮助。
(二)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 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据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 知合同相对方是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应情况书面通知 相对方,并留存快递底单等证明材料。另外,企业也应当积极采取措 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需要对本应能够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企业在及时向相对方通知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同时,可以向相对方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争取能取得客户的谅解,并达成补充协议。
(四)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因疫情影响无法如约履行合同,企业也可以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或部分履行,甚至协商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协商解除不成的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因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向对方寄送单方解除合 同通知书,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递底单(在底单上要注明解除 合同通知书)。
来源:胡志海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