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转型综改“1+X”立法工作中的“1”,是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精心打磨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这部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转型综改“1+X”立法工作中的“1”,是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精心打磨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促进我省加快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步伐必将发挥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破解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世界性难题,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崛起,具有重大意义。条例对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强人才支撑、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创新体系等作出精准有效的规定,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科技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科技支撑能力。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优势领域建设省实验室。省实验室可以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其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引进的人才团队纳入省重大人才工程。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省实验室,可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资助、项目用地、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优势领域建设产学研用研发基地和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实现技术研发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的公共检测、分析实验、检测认证、共享实验室等服务平台。第十三条,省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先行自主融资开展科研活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自主融资科研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因科研失败或者科研成果收益不足以偿还融资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补偿;对融资成功并用科研成果收益足额还贷的,给予奖励。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自主决定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第二十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数字创意、通用航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产业布局,培育龙头企业,完善配套体系,优先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等优势领域组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选符合资金支持领域、方向以及申报条件的项目,采用贴息、补助或者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对性能、技术、安全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创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用订购、远期约定等购买政策。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成果转化、创业扶持、收益分配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创新人才制度和政策,加大人才培育引进力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第三十四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推动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建立完善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进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对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在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研发条件、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来源:山西日报(ID:shanxiribaowang)
编辑:裴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