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10-16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什么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

随着营改增全面展开,原本营业税的纳税人全部缴纳增值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九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条)

二、纳税人的分类有哪些?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1. 生产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连续十二个月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2. 商贸企业连续十二个月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3. 营改增纳税人连续十二个月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含免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第二条第二款)
  4.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

我国现在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采取登记制,企业申请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但对以下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

三、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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