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6-08-17

第一章

为了奖励在体育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要求的个人和集体,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体育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奖)。本奖面向全国符合其宗旨的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凡在体育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体育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都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推荐、评审,获得奖励。

体育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学会常务理事会是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学会处,负责体育科技奖奖励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结果公布。

体育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

体育科技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理论研究中阐明体育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在体育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要成绩,在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完成体育科技工程、计划、项目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个人和集体;在科普工作中有所创新,经实践检验,在弘扬体育科学精神、传播体育科学思想、宣传体育科学知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体育科技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训练、科研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科学学会;

(三)学会会员单位和全国体育院校;

各单位推荐的项目直接报送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做出评审结论,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学会常务理事会终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由学会举行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

体育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体育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授奖一次。

第四章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体育科技奖的,由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体育科技奖的,由学会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向他人透露评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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