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Pro bono志愿者:美国地下储油罐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 加油站地下油罐渗漏系列(2)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11-12

由于20世纪50、60年代埋于加油站下的储油罐经过数十年的腐蚀侵蚀在80年代早期出现了大量地下储油罐泄露污染地下水问题并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在此之前没有系统性的政府措施应对此污染问题,更多对加油站等地下储油罐所有者和运营者的规制来源于私人/土地所有者基于侵权法下的妨害行为(Nuisance),非法侵入(Trespass),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所采取的较为分散的救济措施。1984年美国国会为《资源保护及恢复法案》(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新增第9分章(现分章I-Subtitle I)专门应对地下储油罐泄露污染地下水的问题。这一修正使得超过两百万储油罐所有者受到美国环保署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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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RA以及环保署随后为其所做的修订建立了对地下储油罐(UST)的全面监管体系,包括对UST的定义,所有人的通知报告义务,新储油罐必须达到的设计、材料、建设及安装标准(比如防泄漏、泄露探测设备,泄露事件发生后的报告、治理义务以及停止运营等措施)。RCRA同时还赋予了环保署通过行政命令、民事诉讼等措施确保法律的执行。不仅如此法案还对于地下储油罐的停用、关闭提出了具体的停用程序。对于违法法律的储油罐所有人和运营者环保署每天可对每个不符合规定的储油罐处以10,000美金的罚款,若违反环保署的行政命令也可进行高达每天25,000美金的处罚。

除以上要求以外,法案还为不同规模的储油罐所有者提出了不同等级的资金储备和强制保险要求用于应对泄露事件所需的治理及赔偿费用,该资金储备最低为500,000美金。为应对高昂的治理费用问题法案还设立了专项信托基金。

经过近27年的实施,美国环保署于2015年对RCRA下有关地下储油罐的内容进行了大量修订,将多年来科技发展的成果融入到规制标准当中,其中主要的变化包括:1)双层容器及管道;3)操作员分级培训;3)定期的维修检修要求;4)实地视察等。

(本文为绿会专业志愿者Jason的研究文章。关于地下储油罐的系列研究文章,中国绿发会微信将持续推出,敬请持续关注)

文/Jason M Smith (绿会pro bono志愿者)

核/Linda  编/Angel 

【参考资料】

1.文章引用了Allison Rittenhouse Hayward 的文章Common Law Remedies and the UST Regulations, 刊登于Boston College Environmental Affairs Law Review Volume 21 Issue 4; 2.美国环保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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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3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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