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6-30

来源: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

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旗、县、区科协,各厂矿科协、高校科协:

《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市科协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6月20日

 

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的管理、服务与规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级学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市级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市级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  管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登记成立市级学会时,申请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其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五十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

(五)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九)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市级学会发起者向市科协提交申请,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第七条  自市民政局批准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市科协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已经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市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九条  市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市科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学会自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之日,自动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其余科技团体需申请方可加入。

第十条  市级学会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民政厅和市民政局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市内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不少于五十名;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收入。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非市科协业务主管的符合条件的市级学会均可向市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市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二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

(二)获得市科协的有关资料;

(三)获得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四)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五)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协章程》及自治区、市科协有关管理办法;

(二)接受市科协领导;

(三)执行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四条 市级学会脱离与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脱离。

第十五条 市级学会退出市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应向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市级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市科协、市民政局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市级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市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  

第二十条 市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科协将提请市民政局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市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第二十四条  符合会员条件,承认市级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市级学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市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市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有条件的市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授权旗县区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市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市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召开前一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市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或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四十六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 调整市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学会负责人

四十八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四十九  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五十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十 学会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市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市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市级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但不能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十五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五十六  理事长(会长)为市级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并获得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市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市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会  费

五十七 市级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五十八 市级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五十九 市级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十 市级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市级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六十一 市级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六十二 市级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规定,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经费与资产管理

六十三 市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十四 市级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十五 市级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六 市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七 市级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自治区、市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十八 市级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变  更

六十九 市级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七十 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七十一 市级学会注销前,须在市科协(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二 市级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三 市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七十四  本通则是市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     

七十五  各旗、县、区级科协可参照本通则制订相应的同级学会通则。

     七十六  本通则经市科协第七届常委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七十七  本通则解释权归市科协。            

 


来源:baotoukx 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QwMjc3NQ==&mid=2650783206&idx=1&sn=c3b92959bdc3870d7c9058e903862786&chksm=832766deb450efc85ee39e4bac8910cfb6a45ce2d7339b01f5384d557c7bc84c283084bf97a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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