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适用于: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及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编辑:苗挺节
审核:余大鹏 范圆圆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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