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绿会在京组织召开《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讨论会。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nstitute of Public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IPE),是一家在北京注册的公益环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IPE致力于采集、整理和分析政府和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推动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该组织的代表的对《条例》的建议集中在信息公开这方面。
一、 原来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20条、22条和23条对危险化学品转移释放管理、风险防范控制、台账管理,信息披露有很细致的规定,建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可以将上述规定整合过来。
二、《条例》第22条提的信息公开的主体为“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信息公开方面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为重点排污单位。建议《条例》根据上位法要求,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主体的概念、范围。
三、《条例》第22条显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当前涉及信息公开的平台涉及多个,包括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各省区搭建的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各地区搭建的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平台,此外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建议整合现有平台资源,减少企业重复填报,也减少不必要的平台建设投入。
四、《条例》第22条“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当每年在平台上发布上一年度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名称、数量、用途、环境排放情况,含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未明确填报信息的时间限制,建议明确,比如每年1月底前。
五、关于《条例》22条中“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企业应当向下游传递信息”应该怎么传递?建议进一步明确的要求,确保可执行性。
六、《条例》第38条企业法律责任,建议增加一条针对第22条提到“企业是要对自己发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对应法律责任,督促确保企业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文/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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