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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9-03-21
2019年3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落实机构改革,固定“放管服”改革成果,《国务院关于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
49部行政法规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不少。《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快递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等。
还有些行政法规也与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强制招标的交通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需要汽车维修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要求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及安全性评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农业机械事故损坏公路、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部门查处……
这次修改中,部分行政法规的修改比较简单,仅仅涉及职能划转和机构名称调整。比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快递暂行条例》中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该项职能已经划入了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修改得比较多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两项制度的改革:一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二是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取消“双证”。
同时,这次修改还增加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条款。信用监管,正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8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
当时,国务院《决定》要求“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2018年8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以2018第66号公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衔接,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完善相关维修业务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确保维修质量,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向车主提供费用结算明细单。
(三)强化行业信息化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作用,加强维修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
(四)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2018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消。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仍在,只是根据车辆总质量调整了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为了在行政许可取消后能够依法管理好相关事务,及时调整法规是必要的,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3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道路运输条例》设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但这次《道路运输条例》修改中却没来得及一同调整。
先前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后,对于如何转变职能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事中事后监管,维管执法人员普遍感到迷惘。
各地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也是五花八门,有发放《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也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还有作出“备案决定”的。
修改后的《道路运输条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的规定也比较原则。但可以看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是取消了许可条件,但交通运输部要制定“业务标准”。也就是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还是有一定标准。
二是无需递交申请材料,但要附送“相关材料”。不是经营者既有条件是材料,而是“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是不再需要取得许可,但要“按规定进行备案”。许可制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会被处罚。备案制也一样,不按规定备案也将受到处罚。
四是不符合业务标准或有违法经营活动的,没法吊销经营许可,但会被“停业整顿”。
具体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备案流程,还有维修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制度等等,估计要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中完成了。
关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货车辆取消“双证”,这次修改明确: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无需营运证,驾驶员无需通过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也就是办理从业资格证)。
笔者理解,这次修改,是豁免了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办证持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有关规范,仍应适用于这类经营者。
具体规定,应该会在《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时明确。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原文件)
编辑:吴翰
来源:交通运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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