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自9月2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一
修改的背景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自2000年5月1日施行以来,虽经过两次修正,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考虑到国家层面正在对《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开展相应的修改、制定工作,此次修改采用修正案形式,聚焦当前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予以回应,更好地提供法治保障。
二
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公路管理职责
明确市交通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路管理工作。同时,将现行条例中由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的工作,相应调整至区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二)强化“四好农村路”建设
一是明确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村道,分别不得低于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二是强调由区政府负责保障农村公路养护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所需资金。三是确立路长制和专管员制度。四是要求农村公路的技术条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客运、物流发展的要求相匹配,推进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提升公路建设和养护水平
一是一级公路必须设置监控、通信等附属设施,并对公路服务区的设置内容作出具体规范。二是公路应当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协同管理,并对城镇化地区的公路路段提出具体衔接措施。三是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引导养护作业单位分类分级发展。四是养护工程按计划实施养护,并定期对公路进行技术状况评定。五是统筹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合理确定施工期限,减少对公众出行的影响。(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四)严格超限治理和加强掘路统筹
在超限治理上,要求在公路专项规划中,体现重型车辆通行功能布局,并加强对货物运输源头监管。
针对路面反复开挖的“马路拉链”问题,明确由市道路运输或者区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并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三
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公路专项规划以及公路服务区、附属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公路养护计划、公路挖掘和公路用地施工的统筹管理、公路超限治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资金保障、路域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编辑:苗挺节
审核:余大鹏 范圆圆
来源:上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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