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焚烧项目行政复议案 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的历史性标杆 | 海南垃圾山事件系列报道(4)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9-05-20

近日,生态环境部连续采取大动作,撤销了海南省琼海、澄迈二地垃圾焚烧项目环评批复。由行政复议决定书可知,被撤销的两个批复,缺失规划依据支持,没有依法完成规划环评。通过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直接以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瑕疵,叫停已经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撤销层层把关的环评审批许可,这对生态环境系统来说是前所未有的第一次,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新成就,依法治国正在向行政决策前端深入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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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最大亮点和法律价值在于:彰显了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全局统领和战略前瞻作用,确定了规划环评在项目环评和建设中的法定前置程序地位,有助于确保环境决策的法治合规性,提升建设项目的公众接受度。


人类遭遇的各种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布局、规模问题。而规划乃至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关口,对于识别、防范和消弭环境社会风险,发挥着高屋建瓴的战略先导作用。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中国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十六年来,这项法律制度暴露出不少短板和漏洞,无法强力遏制破坏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规划跟着项目走”,“环评为项目背书”,“公众参与打酱油”,是十分常见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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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但是在总体上,对于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的关系,缺乏明晰确定的刚性法律规则。面对名目繁多、眼花缭乱的各种规划,选择一个低位阶的小规划任性“打补丁”,甚至使用一纸“规划选址意向书”瞒天过海,是屡见不鲜的操作手法。至于规划环评没开展、没完成,那也留待项目投运后慢慢补齐,以“回顾性评价”亡羊补牢,很少听说欠缺规划环评的项目通不过环评审批。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确立“省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具有核心地位,同时要求依法同步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为科学制定规划增强支撑。“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成为垃圾焚烧项目合法获得环评审批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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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垃圾焚烧项目,正是因为缺失关键性的法律资源,从而招致撤销行政许可和全面停工的结果。然而,这并不等于项目本身被彻底否决,也不代表不能再“补办手续”重新报批。海南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级试验区,面临着“无废城市”、“全面禁塑”、“2020 年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等任务,如何依法民主科学决策,重新审视垃圾处理规划,在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走出垃圾围城的困境,整治好垃圾山遗留问题,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我们充满着达成目标的期待,也愿意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图片来源:截取自网易云视频)


文/夏军 审/绿剑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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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8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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