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企业标准化工作五项国家标准
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评价工作
各有关单位:
2019年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第三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标准体系建设之年。根据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中“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和第三方评估”的要求,中国标准化协会作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系列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为有效发挥新标准在企业标准化工作中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探索标准化实施新方法、新模式,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国家标准委的规划指导下,经过与地方局、协会、标准化研究机构广泛研究,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是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的主体,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提供评价服务,中国标准化协会成立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方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
二、中国标准化协会本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元参与、自评为主、分工负责、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出台《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细则》(见附件),第三方评价机构及评价专家依据上述细则进行试点评价工作。证书由中国标协与评价机构联合颁发。
三、中国标准化协会统一组织评价专家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发证,建立“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服务平台”(www.gspchina.org.cn),提供第三方评价机构及评价专家注册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及抽查情况,实现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全流程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四、为确保评价工作质量,中国标准化协会指定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协会和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三家单位为第三方试点评价机构,上述试点评价机构应按照评价细则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
五、试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试点期内不收取评价费,企业只承担评价机构的专家劳务费、交通及食宿费用。
六、原试点期间证书未到期的标良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直接过渡转化为相同等级的标良企业,颁发新的标良证书,且有效期不得超过原确认证书的截止时间;如企业选择更高标良等级须按上述评价细则执行。
七、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评价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为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指导建议。
标良办公室联系人
高 璐 010-6848 8741
王 喆 010-6848 7756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改革创新、优化评价程序,贯彻并实施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国家标准,促进企业运用标准化理念和方法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有序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是指按照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GB/T 15496-2017《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7-2017《企业标准体系 产品实现》、GB/T 15498-2017《企业标准体系 基础保障》和GB/T 19273-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评价与改进》五项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企业标准化工作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是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是否符合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国家标准而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活动。
第四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标协)作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系列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成立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办公室(以下简称标良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方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中国标协建立“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服务平台” (www.gspchina.org.cn,以下简称平台),提供第三方评价机构及评价专家注册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及抽查情况,实现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全流程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经平台注册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依据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要求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三)企业标准化方针、目标;
(四)GB/T 35788-2017、GB/T 15496-2017、GB/T 15497-2017、GB/T 15498-2017、GB/T 19273-2017等国家标准及本细则;
(五)企业标准体系及相关文件。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评为主,他评佐证;
(二)信任为本,公开透明;
(三)实效为先,客观公正。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标准化工作及企业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有序开展,满足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的要求并切实有效;
(二)企业标准体系是否满足GB/T 15496~15498-2017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自我评价是否有序开展,是否满足GB/T 19273-2017的评价要求,评价过程及结论是否真实客观。
第十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包括社会评价、非现场评价和专家现场评价三个部分,由评价机构指定评价专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价申请及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并有效运行3个月后可对企业标准化工作适用性、有效性以及标准化管理水平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结果将作为第三方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是由企业自愿在平台进行网上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如企业没有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则由标良办公室随机指派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评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申请表(集团公司、连锁经营等应明确评价范围、评价场所等);
(二)企业法人证明文件及相关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自我声明;
(四)近一年内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服务业企业可出具近一年内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报告(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5章表1中大类的划分方法,如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少于或等于10种,则提供一份检验报告或测评报告;如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大于10种,则按照不少于种类总数20%的比例提供相应的报告);
(五)企业标准化工作自我评价报告(按照GB/T 19273-2017中附录B.3的要求)、自评打分表(按照GB/T 19273-2017中附录C《企业标准化工作评分表》的要求);
(六)企业标准体系表(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及体系编制说明等);
(七)企业的行政组织机构图和标准化组织架构图;
(八)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评价申请的受理
企业选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安排专职标准化人员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通过后即进入社会评价阶段。
申请企业可通过平台查询评价申请进度。
第四章 社会评价
第十五条 社会评价主要来自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的检验报告、信用评价及认证证书等,以下是企业申请第三方评价的前提条件,包括:
(一)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
(二)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获得基于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认证适用于GB/T 19273-2017附录C采用国际标准加分项,每一项证书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后计算加分项,纳入非现场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社会评价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企业可进入非现场评价阶段;如评价不合格,则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告知企业原因,本次评价活动中止。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评价报告并上传平台。
第五章 非现场评价
第十八条 非现场评价是指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GB/T 19273-2017中附录C《企业标准化工作评分表》第一大项标准化组织机构中1至4项(30分)、第三大项实施评价与改进中6至7项(50分)和加分项(50分)三部分共130分的评分细则要求,对申请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评价。
评价机构可采取部分抽查的形式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并通过政府网站、相关信息平台进行核实并打分。非现场评价抽查分数不得少于50分。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抽查部分的打分与企业该部分的自评分数对比,结果高于95%(含95%),则直接采信企业以上三部分的自评总分;结果介于90~95%(含90%),则按评价机构得分百分比乘以企业以上三部分的自评分数即为非现场评价总分(四舍五入取整数);结果低于90%,即定为非现场评价不合格。
第二十条 非现场评价专家在平台填写非现场评价报告,给出评价打分及评价意见。
对非现场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评价机构应在社会评价报告上传平台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评价结果。若企业在收到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自证材料并经专家评价判定合格,则可开展专家现场评价;反之则此次评价活动终止。
第六章 专家现场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评价内容
专家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组建评价专家组,按照GB/T 19273-2017中附录C 《企业标准化工作评分表》第二大项企业标准体系(210分)、第三大项实施评价与改进中1至5项(160分)共370分的评分细则要求,对申请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符合性、有效性进行现场抽查及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组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随机组成评价专家组,并任命一人为专家组长。评价专家均由注册专家库中产生,不得与评价企业有利害关系,且现场评价专家与非现场评价专家不得是同一人。
专家组应包括熟悉企业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根据企业规模及工作量情况,专家组成员一般为2-5名,在企业现场评价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价抽查方式
到达现场前,专家组应根据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产品特点等选择现场抽查范围:
(一)按体系抽查:选择产品实现标准体系或基础保障标准体系作为现场抽查对象;
(二)按评价项目抽查: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评价项目进行抽查,且抽查总分不少于120分;
(三)如企业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构建企业标准体系或自我设计构建标准体系的,应按照(二)评价项目抽查方式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价计划
评价专家组在现场评价开始前应根据评价范围对企业提交的体系材料进行充分审核和内部讨论,结合企业所属的行业和产品特点制定现场评价计划,内容包括:现场评价时间、地点、评价专家组人员、检查分工、抽查方式、抽查项目等。
评价计划应在现场评价3个工作日前由专家组长上传平台,经评价机构和标良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按计划开展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开展前,抽查方式及抽查项目应对企业保密。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价程序
专家组到达现场后,向企业说明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企业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标准化工作情况。
现场检查时,评价专家根据评价计划,利用检查记录表和评分表,对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及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予以审查。按照GB/T 19273-2017中7.3.2的要求进行现场评价,做好现场记录,评价关键环节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并填写现场评分表,在检查记录中详细填写不符合事实,经专家组和议后上传平台。
现场评价得分与企业的自评分数对比,结果低于85%则认定为评价不合格;结果高于85%(含85%)的,则企业对三项标准体系的自评得分之和乘以该百分比即为专家现场评价分数(四舍五入取整数)。评价专家组长应在现场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价报告上传平台。
第二十六条 评价总分及等级评定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总分为非现场评价分数(见第十九条)和专家现场评价分数(见第二十五条)之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总分的计算,并按照GB/T 19273-2017附录C的要求确定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的复核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安排独立的复核专家,负责对评价材料中的记录、证据以及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得出复核结论后上传平台。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复核专家应及时与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沟通解决。
复核完成后平台生成总体评价报告,经评价机构确认后,申请企业可查看评价报告内容,确认盖章后提交给评价机构。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公示
标良办公室将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第三方评价结果在平台上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评价档案材料管理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档案材料应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和标良办公室留存。纸质版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七章 证书、标志及复审要求
第三十条 证书
公示无异议后,由标良办公室负责为评价证书编号;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在收到证书编号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标志
获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志(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年度复审和再评价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企业按年度进行复审,复审采取年报制,即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企业标准化工作自评报告上报至平台。初审评价机构可采取随机抽查、线上审核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复审,复审抽查的重点为初审未抽查的企业标准体系相关内容或企业相较于初审后新增的经营范围及体系内容。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需进行标准化良好行为再评价,评价程序可参考初次评审的程序。再评价企业应在到期前3个月在平台上提出申请。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价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标良办公室通过平台对评价全过程,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初审、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复核、公示、备案及证书使用、评价活动满意度打分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提醒改正、警告暂停、终止评价、取消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监督抽查
标良办公室随机组织专家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企业标准体系运行不良、标准实施质量下降时,应督促其及时纠正,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应做出降低等级直至撤销证书处理;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等问题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应撤销其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评价专家接受标良办公室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管理和聘任,签署有关公正性和保密性的承诺书,并服从分配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有关细则和程序进行评价工作。如出现影响评价活动公正性、保密性,或接到投诉经调查属实,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时,标良办公室及第三方评价机构有权视情节严重采取警告、取消专家资格、解聘劳动关系或追究相关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标良办公室应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出现重大评价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标良办公室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取消其注册资格、向社会公示或追究相关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申诉与投诉的处理
标良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诉与投诉应及时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做出处理意见;标良办公室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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