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甫德
撰写 | 北京回龙观医院 童永胜 杨甫德
自杀行为是指个体实施的意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根据行为的最终结局,又可以分为自杀(自杀死亡)——因自杀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自杀未遂——自杀行为没有导致死亡(无论是否得到过救治)。也有一些学者将自杀意念(仅有自杀的想法或计划,但没有采取行动)也纳入到自杀行为的范畴。自杀行为贯穿了人类的整个历史,目前依然是全世界关注的社会与心理问题。
根据WHO的报告,2016年全球有超过80万人死于自杀,其中80%的自杀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我国曾是高自杀率国家,最近20年来我国自杀率明显下降,目前已低于世界平均自杀率。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每年还是有约10万人死于自杀,另有约100万人次因自杀行为到医院救治。还有数量相当的人虽然有自杀未遂行为,但是没有到医院就诊。
以往我国的自杀死亡绝大多数发生在农村,而近些年我国农村地区自杀死亡大幅度减少,致使全国自杀率下降。虽然我国的自杀行为特征与国外有类似之处,如自杀率随着年龄增长而升高;但也有诸多不同之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自杀行为的特征主要如下:
1.男女自杀率大致相当。在西方国家,男性的自杀率是女性的3倍左右;而在我国,既往男性自杀率低于女性,现在由于女性自杀率的大幅度下降,男性略高于女性。相比之下,我国女性的自杀率仍然偏高。主要原因不是我国女性更容易实施自杀行为,而是我国女性的自杀行为致死比例较高,导致女性自杀率相对较高。而世界各国的自杀未遂发生率都是女性高于男性,为1.5~2.5∶1。
2.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在西方发达国家,农村的自杀率低于城市地区;而我国农村地区自杀率曾是城市的2~3倍。可能的原因是我国农村地区广泛使用农药。目前农村地区的自杀率有明显下降,但是仍比城市地区高。
3.有相当多的自杀者没有精神障碍。国外多数国家的研究数据均发现,80%以上的自杀未遂者以及几乎所有的自杀死亡者,在自杀行为发生当时符合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而我国前后数个较有影响力的研究结果都发现,超过一半的自杀未遂者以及40%左右的自杀死亡者,在自杀行为发生当时并不符合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危险因素是指当人群暴露于该因素下,会导致某个结局(往往是不良的)发生的风险增高。多年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自杀行为的危险因素与国外类似。精神疾病、生活事件、人格特征、社会/经济等环境因素都是自杀未遂和自杀的主要危险因素。
1.精神疾病尤其是抑郁,是世界各国最主要的危险因素。西方国家约60%的自杀死亡和接近一半的自杀未遂,我国40%的自杀死亡和30%的自杀未遂,在实施自杀行为之前符合心境障碍的诊断标准。心境障碍患者的自杀风险是其他人的40倍左右,有3%~7%的心境障碍患者最终死于自杀,而且他们的自杀行为基本上均发生在抑郁发作期间。
2.人格特征是另一个重要的自杀危险因素。有研究表明,具有冲动和攻击人格特征的人,在面临各种困境时更倾向于采用自杀行为来“解决”问题。
3.社会经济环境是影响自杀率高低的重要因素。生活在社会/政治环境不稳定、经济贫困地区的人们,更容易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且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自杀率也更高。相反,如果社会环境稳定、经济稳定增长,有助于减少自杀行为。
4.生活事件也是自杀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事件是常见的诱发自杀的因素。家里/邻里纠纷、经济困境、突发重大事件,都是常见的诱发自杀行为的因素。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因素与自杀行为的发生有密切的关系,也是自杀预防的重点。比如自杀工具(场所)的可及性、媒体的宣传、公众意识和态度等。如果有自杀意念的人能非常轻易地获得农药,或者找到没有防护设施的高楼和大桥等,就更容易实施自杀行为。媒体对自杀行为,尤其是名人的自杀行为进行不恰当宣传,容易诱发模仿行为,导致短期内自杀案例增加。公众对自杀及精神疾病的歧视、对自杀意念和行为的恐惧乃至禁止,都有可能增加该群体自杀行为的发生。
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自杀行为的产生是受到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习惯于“简单粗暴”地将自杀行为归结于某一两个所谓的“原因”,这不仅不符合科学规律,而且还严重地“误导”对自杀的预防工作。
联合国提出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及WHO精神卫生行动计划中,均将自杀预防作为工作目标之一。按照三级预防的理念,自杀预防也可以分为三级。
一级预防是针对某一地区乃至全国的全人群预防,重视降低全人群的某个/某些危险因素的暴露率,降低全人群的自杀风险。比如降低农药的毒性,加强农药使用和保存的管理,高楼、大桥、地铁站安装防护网或屏蔽门等。一级预防还包括健康教育、媒体合理报道等。
二级预防是针对高危人群,例如精神障碍患者等的预防。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充分的治疗,无疑可以降低其自杀风险。通过热线电话、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平台或者基于网络的形式提供各种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心理危机干预等,也可以降低自杀风险。通过培训,提升内外科医生、全科医生对精神障碍的识别和转介能力,也有助于降低自杀风险。
三级预防是指对筛查出的高危个体的自杀预防。例如通过细致的评估发现患者处于自杀高危状态,需要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比如不让他/她接触到自杀工具/场所,通过药物治疗缓解自杀意念,通过心理治疗等措施改善其应对能力等等,都有可能降低其实施自杀行为的概率。
基于上述自杀预防的模式,结合我国目前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自杀预防和干预:
1.心理健康促进和消除歧视。通过科普等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消除社会上对精神疾病和自杀的歧视,科学合理地报道自杀相关新闻,促进全人群的心理健康。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提高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2.及时充分治疗精神疾病。全面且合理调配精神卫生资源,及早识别并充分治疗精神疾病,可以有效降低这些高自杀风险人群的自杀率。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抗抑郁治疗、各类心理治疗均能显著地降低精神疾病患者的自杀风险。
3.控制自杀手段可及性。自杀行为的实施最终离不开相应的工具或者场所。如果能够有效地降低各类自杀工具或场所的可及性,就能直接降低自杀风险。降低各地区最常见的尤其是高致命性自杀手段的可及性(我国农村地区降低农药的毒性和可及性),能迅速减少相应自杀行为的发生。
4.增强社会凝聚力,开展社区、校园守门人项目。社会凝聚力是有效的保护机制。通过在社区或者校园、工作场所开展“守门人”项目,增进邻里、同事、同学之间互助精神,可以及时发现自杀高危者,并在第一时间伸出援手,避免悲剧的发生。
5.运用各种媒介,开展自杀干预项目。充分运用网络、电话等媒介,运用各种新技术筛查和发现高危个体,及时提供线上的自杀干预服务,减少自杀行为的发生。
6.为自杀行为者及其亲友提供心理支持。自杀行为不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还会严重影响亲友的心理健康,也是其本人及亲友未来自杀行为的危险因素。有必要为自杀未遂者以及自杀行为者亲友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和相应的心理支持,合理应对已经发生的自杀行为,避免将来的自杀行为。
编辑:孙阳鹏 武多先
排版:郑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