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根据《通知》内容,首先是“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要求“各地要统筹推进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工作,坚持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清洁能源消纳要求,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户的稳定供应,加强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合同、交易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什么是“经营性电力用户”?《通知》说了,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电力用户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也就是大部分企业用电客户啦。
当然,通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例如产品和工艺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也做了说明: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而对于符合阶梯电价政策的企业用户,则明确在市场化电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通知》的第二个重点:支持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
积极支持中小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需与售电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合同,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有关权责义务。
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面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主要形式可以包括直接参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其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的市场化方式等,各地要抓紧研究并合理制定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中小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也可以放弃选择权,保持现有的购电方式。
在发用电计划放开后,《通知》特别强调了要“健全价格形成机制”。
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后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于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的电量,价格仍按照市场化规则形成。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签订合同时,以灵活可浮动的形式确定具体价格,价格浮动方式由双方事先约定。
一方面是推进市场化,但同时仍然强调电力行业的公益性社会职能。即“切实做好公益性用电的供应保障工作”。
对农业、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户安排优先购电。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分类施策,抓紧研究保障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执行的措施,统筹做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规范管理工作。
作为核电人,最关注的是下面一个部分:切实做好规划内清洁电源的发电保障工作。
该部分说:研究推进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重点考虑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保障性收购。核电机组发电量纳入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保障消纳工作。
且“鼓励经营性电力用户与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消纳计划外增送清洁能源电量”。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做好清洁能源消纳交易组织工作,进一步降低弃水、弃风、弃光现象。
在量优先的情况下,自然要关心一下价格了。
《通知》说:清洁能源消纳受限地区要加快落实将优先发电计划分为“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两部分,其中“保量竞价”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市场化交易未成交部分可执行本地区同类型机组市场化形成的平均购电价格。
如此来看,对于核电而言,保量保价当然是奢望,但是相比较火电,甚至相比同在清洁能源阵列的水电、风电和光伏发电而言,核电的政策已经很不错啦。
嗯,今天加鸡腿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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