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诉广西林业局、国家林草局穿山甲行政诉讼案,东城区人民法院把穿山甲死因信息错误认定为咨询,不属《条例》调整范围。绿会将专家意见整理如下:
第一,关于广西林业局与“检测中心”和“解放军研究所”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案件查明事实显示,案涉穿山甲由广西林业局“交由检测中心检测”。法院认定“该中心提取样本后送‘解放军研究所’(如果该机构存在)检测”。“交由”行为应为委托行为。广西林业局是委托方,检测中心是受托方,受托方送样本行为视为转委托行为。根据委托法律关系基本原理,作为受托方(包括转受托方)的检测中心的检测行为/过程/结果/依据等应向委托方负责。
第二,关于信息2“申请关于走私入境的穿山甲大多带有高致病病毒,该病毒的名称是什么?病毒高致病级别是哪个级别?该病毒会造成哪些危害?”。
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受托方以及转受托方未做出检测并且未出具报告,应当推定为委托人未制作或获取相关政府信息。(2)如果受托方及转受托方以及做出检测并出具报告,但未向委托人提供的,因责令受托方及转委托方提供。鉴于委托关系,或考虑将本案涉及的委托方及转受托方列为第三人。(3)如果受托方及转受托方未实施检测以及未出具报告,委托方向原告及公众告知实施检测并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及依据的,应为故意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2017年8月17日收容救护穿山甲有关情况的复函》([2018]286号)的性质
如何理解286号复函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其中又涉及如何理解咨询类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大多是“咨询类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形式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涉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咨询类信息原则上属于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而是不要申请才能获得的信息。从原告申请的具体内容看,本案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关涉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规定,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及一审法院任意界定“咨询类信息”并把“咨询类信息”置于法定的政府信息之外是错误的。
整理/子舒 审/Sophia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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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问广西林业:说不放是你们,说放也是你们,穿山甲野放“目无”法纪和科学 ?
21问广西林业:何时将穿山甲“桂华1、桂华2”野放?不会又死了吧?不可逃避监督
20问广西林业:“黑洞”式寄养野生动物?望国家林草局充分重视并调查
19问广西林业:穿山甲数量、繁殖企业技术能讲的清楚吗?志愿者追问
17问广西林业:马来穿山甲从境外查获而来,就是外来物种吗?听过麋鹿重引进的故事吗?
16问广西林业|掉到银行的缅甸蟒都打算野放了,被救穿山甲野放该何时提上日程呢?
15问广西林业|曾有租户因拖欠救护中心租金而被迫用食蟹猴抵押,那只被好心人送去救护的食蟹猴现还活着吗?
14问广西林业 | 南方多地林业部门都在放生马来穿山甲,为何贵厅做不到?总把国家级保护动物当私有财产?
13问广西林业救护中心 | 总以穿山甲救护是世界性难题为借口,可邻国是如何成功救活并野放的呢?
12问广西林业 | 难道因名字里有“马来”,就成了外来物种不能野放?甲甲表示太冤枉!
11问广西林业|你为什么指鹿为马?农业厅回复称穿山甲不适用动物防疫法
十问广西林业:被国家林草局撤销再答,仍然错误并拒绝公开,为什么?
九问广西林业:声称“寄养”穿山甲死体已收回,可以公开相关证明材料吗?
七问广西林业:穿山甲疫情依法报告了吗?| 禽流感/非洲猪瘟?
六问广西林业:为什么多次将被救护穿山甲运往樟树市?那里可是中药之都啊!
五问广西林业厅:确定了?给33只穿山甲病毒检测的机构名称不改了?
四问广西林业:贵厅给哪些企业颁发了穿山甲驯养繁殖许可证?存活了几天?企业具备了怎样的条件?
三问:广西林业厅用“动物防疫法”拒发穿山甲信息适用法律等错误现在搞清楚了吗?请大家来议论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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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在盘中的穿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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