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群主被驳回,入群就要守“规矩”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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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29日,山东青岛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群成员起诉群主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审理结果,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这事情还得追溯到今年1月下旬,山东济南律师柳孔圣因在平度市法院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发言,被群主“踢出”,柳遂将该群群主刘德治告到法院,要求刘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看到案件审理结果,相信很多群主都松了口气。眼下,许多人已经离不开微信,有微信的人多少都有几个微信群,而入了微信群,群成员之间难免会有交流和争执。微信群不止是一个虚拟社交场所,也是一个考验个体公共意识的地方。当群主越来越成为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活儿,既要经常发言活跃气氛,又要及时维护群内秩序,提醒和处理不当发言的群成员。

这起诉讼纠纷给人的启发在于,一方面法院重申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肯定了群管理自治规则的合理性。法院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微信群,行使的是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法院同时认为,群主与群成员之间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方面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

按照《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这就是所谓“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就意味着,群主作为微信群的日常管理者,要对所在微信群所有成员在群内的发言负责。如果有人在群内发表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群主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正因如此,群主有理由也有必要通过警告、“踢群”等方式,将发表不当言论的群成员移出群聊。

此外,不同的群建立的目的不一样,对群成员的要求也不同,所以在遵守相关法规之余,也可能会有自己的群规。这可看作一个群的自治规则,凡入群者即意味着其应认可和遵守相关群规。群规的有效范围虽然只在一个群内,但在这个群内,群规制约着每个群成员。所以,只要有群成员违反群规,群主也可以祭出“踢群”的权力。

简单讲,入群就要守“规矩”。这个“规矩”就是群聊的公共规则,往大了说就是国家法律法规,往小了说就是具体到一个群的群规。对于群主来讲,这是所有群内活动赖以存在的前提,而对于群成员来讲,只有遵守这些公共规则,才能够在群里愉快地交流,而不至于危及微信群和群主。莱西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就是基于上述理由作出的判决。

作者:魏英杰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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