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绿会向人大法工委递交《森林法(修订草案)》 修改建议,此外,绿会收到代理绿会新政古枣树案件的律师对《森林法(修订草案)》 修改 意见。
2019年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在第三十八条中对原森林法增加规定了“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自然生境。”这是一大进步,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古树名木保护,由原来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高度,更加有利于对环境保护中古树名木的保护。
为充分实现对古树名木的有效保护,避免立法不明确、以及过去出现的不同部门规章对古树名木定义和分级不一致现象,防止将来再发生不同部门之间对古树名木进行不同的定义和分级、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分歧,不利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有必要在森林法中进一步对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级作统一规定。如: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与全国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对古树的分级作了不同的规定。
建议在森林法修订草案的现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两款:1、对古树名木作出立法定义,明确什么是古树、什么是名木,作为该条的第二款;2、对古树名木进行立法分级,可将古树分为三级,例如:一级古树是指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二级古树是指树龄三百年至四百九十九年的树木,三级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至二百九十九年的树木,作为该条的第三款。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
北京兆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 建 宏
文/子舒 审/tammy 编/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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