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第一次听说“生物多样性抵消(biodiversity offset)”这个概念是在一个多月前,Sophia说有位来自英国某大学的硕士生为完成毕业论文,来采访绿会,探讨“生物多样性抵消”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惭愧的是,作为一名生物多样性专业毕业的学生,我居然对这个名词毫无印象。由于国内没有什么相关资料,于是果断翻墙,到外网上一顿恶补。事情过去一个月了,现在也来与大家分享这一国际上的新兴概念。由于原文翻译太过润色,这里译者将其进行了简单的摘选和润色,以便更容易理解。
“生物多样性抵消是环境管理措施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一种可测量的保护结果,或可理解为企业的一种补偿发展带来的弊端的‘减罪行为’。这种减罪行为是企业将(所开发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纳入开发项目的考虑之中,在(也只有在)项目已经采取过适当的缓解措施减少了开发的弊端影响后,生物多样性抵消才会被考虑。”
为什么要生物多样性抵消?
如何设计补偿?
抵消的有限性:一些损失在过于巨大,以至于没有抵消可以适当地补偿它们——例如物种灭绝。这时应需要相关机构(政府或环保组织)来帮助评估,并尽可能改进开发项目,减少它的相对不可实施性。
抵消的额外性:生物多样性收益应该由抵消行动而不是其他因素造成。换句话说,在常规业务情景中不会发生抵消收益。
抵消的可比性:损失和收益的余额应是基本等价的。这需要交换相似类型和数量的生物多样性,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和收益进行定量测量。
抵消持久性:收益的持续时间至少应与影响一样长。
如果满足这四个原则,那么抵消便具备了可行性。在实施抵消的过程中,建议采用务实的方法,根据当地法规,环境的容纳力和发展机会抹除发展弊端的影响。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很少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存在,因而自愿抵消管理最好通过行业、政府、保护组织和专业咨询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来实施,与拥有土地和野生动物管理经验的合作伙伴合作,可以更容易地处理复杂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选自《The Biodiversity Consultancy》
原文地址:
https://www.thebiodiversityconsultancy.com/approaches/biodiversity-off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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