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以交办运函〔2019〕1304号文,印发了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就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还就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原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无需办理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对于同一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多种从业资格类别的,无需保留普通货运从业资格的,可到原发证地相关部门重新换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原持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但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原发证地相关部门依个人申请,免费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三)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
编辑:陈梅
审核:苗挺节 范圆圆 余大鹏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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