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医疗损害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诉讼阶段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确定责任,调解阶段也可将鉴定结论作为双方调解的一个参考。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工作交流专刊上介绍了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近年来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取得的优秀经验。本文特作一分享,供全国各地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同仁参考。
自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医学会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上海市各级医学会自2011年1 月1日起正式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推动医鉴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市医学会开展《上海市医疗鉴定标准化建设》项目(2011—2013年),并将其纳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实施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医学会医疗鉴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组织召开“医疗鉴定标准化建设推进大会”,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通过 3年建设,全市各区医学会医鉴办硬件建设全面落实,人才队伍建设得到提升,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障体系得到保证,鉴定数量及质量均有提高,全市医疗鉴定专业化工作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医疗损害鉴定的“上海模式”受到各方充分肯定。
通过不断探索,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市医学会采取大规模集中培训、鉴定组长专项培训、鉴定专科培训、多学科联合培训、案例讨论会、法律法规学习、会前培训、会后沟通等多层次、多途径联合培训模式,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落到深处,不断提高培训的覆盖率和实效性。通过一系列培训,各医疗鉴定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从而保障了鉴定质量。
建立长效机制保证鉴定工作可持续发展。自2013年起,上海市对医疗鉴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重点结合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制定医疗鉴定工作考核指标,从鉴定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人才队伍建设、人员资质、硬件设施、财政保障等方面予以考核,并及时根据工作实际对考核指标进行修订、调整,力求科学、合理、可操作。通过考核,便于市区医学会发现医疗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促进鉴定工作质量的提升,提高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同时,全市每2年组织1次医疗鉴定先进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单位与个人,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氛围。
医学会鉴定质量的提高,带动了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法院将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业务也委托医学会承担。医学会还参与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为法院判决赔偿标准提供了明确的、科学的依据。
近年来,江苏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鉴定新模式,医疗损害鉴定效率和公平性、科学性不断提高,为诉讼中审理医疗纠纷侵权赔偿案件和调解中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高度认可,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人民法院的采信率达 98.7%。
2017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印发《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受理、组织形式、程序和出具鉴定意见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
1.解决了由谁委托的问题
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主体为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在分清责任基础上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
2.解决了由谁鉴定的问题
明确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省内可以异地鉴定。有条件地选择鉴定机构,有利于医疗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解决了由谁评判的问题
坚持同行评判原则,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具有相关二级学科3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参加鉴定听证会;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1/2;涉及死亡原因、伤残评定的,应当有法医参与。实行同行评判有利于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4.解决了各类鉴定机构兼容问题
明确医学会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均接受委托鉴定,打通了诉讼前和诉讼中所涉医疗损害鉴定问题,在确保鉴定科学公正的基础上,提高了维权效率,减少了维权成本,实现一次鉴定诉前诉中均可使用。
5.解决了鉴定程序问题
全省鉴定机构实行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标准、统一鉴定制度、统一鉴定模式、统一鉴定收费,提高了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1.加强沟通协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从制定发布《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到筛选鉴定机构、组建专家库、组织鉴定培训、统一鉴定程序等方面,及时交流、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
2.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同行评判原则,参照历年鉴定数量和专业门类,组建由8100余名专家组成的全省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涵盖临床、法医、医疗管理等89个学科专业。制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成立全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办公室,明确专职管理部门,举办鉴定专家培训班,召开鉴定案例点评会,有效提高鉴定专家队伍素质。
3.规范组织形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所规定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组织形式有本质的区别,在遵循上位法前提下,江苏省力求做到两类鉴定机构在鉴定方式上最大限度的统一。规定鉴定专家选取方式和专家专业组成要求,统一鉴定听证会“六步法”程序,规范鉴定意见书“六大要素”内容。
4.加强鉴定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权加强对本系统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定期收集、分析鉴定意见,及时接受、处理鉴定投诉,适时进行专项评查,建立鉴定机构、鉴定专家档案,将医疗损害鉴定中违规违法不良行为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2010年以来,浙江省创新工作模式、依托信息平台,通过部门协作,扎实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近3 年,全省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约75%由医学会完成,法院、医患双方对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进一步认可。
1.明确部门权责界限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各级医学会具体承接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2.建立浙江省医学鉴定卫生司法联席会议制度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召集司法、法院和医学鉴定机构召开通报分析会,讨论医学鉴定制度、沟通协调医学鉴定程序、探讨疑难复杂案例等,有效规范全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提升鉴定质量和效率。
1.远程视频出庭
针对专家普遍对出庭存在顾虑这一难题,在全国首创引入远程视频出庭的工作模式,庭审反响良好,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2.法官参与旁听
对于部分疑难复杂案件,邀请委托法院的法官尤其是承办法官现场或远程参加医疗损害鉴定会,以加深法官对疑难医学问题的认知,也有利于案件审判及后期矛盾的解决。
3.“互联网+”的应用
2017年1月1日,浙江省医学鉴定信息平台启用,省市两级实现“三个统一”,即鉴定专家库同源、鉴定流程和结论审核同质、鉴定数据和案件监管同时,进一步提升了鉴定结论满意度。
定期将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医疗机构,并组织编写医疗风险警示录供医务工作者学习。联合省高院发布《浙江省2019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分析报告书》,为法院、医院、鉴定机构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数据支持和专业建议。拟出版《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与防范(医师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汇总、点评,让医务人员在案例剖析中得到警示,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
编辑:王丽
排版:高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