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尔实验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17

波普尔实验是由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提出的实验。 在1934年,波普尔对哥本哈根解释,一种流行的量子力学主观解释,产生了怀疑,并提出了一个实验来检验它。波普尔的实验是对一种争议说法的具体化,类似于阿尔伯特·爱因斯坦、鲍里斯·波多尔斯基和纳森·罗森提出的EPR佯谬思想实验。

简介波普尔认为,当一个理论面临批判时,用思想实验来加以反驳,常会走向狡辩,因此是非法的。他对此类思想实验持排斥的态度。波普尔的思想实验观——特别是他所谓的狡辩式的思想实验的主张源于他对理想化导致不确定性后果的担心,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实上,思想实验即为条件理想化的科学实验,其中错误因素主要来源于对条件考虑的不完善,而非理想化所致。理想化是思想实验的本质属性。1

原理根据思想实验发挥作用途径的不同,波普尔将思想实验分为三类。他最为推崇的一类思想实验为“批判的使用”的思想实验(即批判式的思想实验)。伽利略的自由落体运动实验是此类思想实验运用的典范,是对思想实的“最好使用”。此外,对思想实验的启发性的使用(即启发式的思想实验),也极有价值。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思想实验可为代表。他指出,启发式的思想实验可为某些科学现象提供解释和说明,也是合法且重要的。2

波普尔特别关注的是第三类思想实验——他称之为对思想实验的狡辩式使用(即狡辩式的思想实验),也就是他认为不可接受并提出严厉批评的那类思想实验。他认为,运用思想实验对理论加以批评时,人们可以“通过展示某些被理论忽视的可能性来批评该理论,通常都是被允许的,但是,要使用思想实验反击这些批评,就得格外小心”。因为波普尔认为在批判式的思想实验中可以引入一些理想情况或作出特别假设。但在捍卫理论而对控方进行反击时,则“不能引入任何理想情况或其他特别假设” 。但随后他又提出一个补充:如果引入理想情况或特别假设,当且仅当“理想情况必须是对控方的让步,或至少为控方接受时,把思想实验用作论据才是合法的”。如果违反了这一要求,用来反击对方的任何理想情况都不允许在思想实验中出现。根据波普尔的主张,一个思想实验被称之为狡辩式的思想实验的具体要件有三:其一,该思想实验是在某一理论遭到批判而对控方进行反击时提出的;其二,该思想实验引入了理想情况或特别假设,并以之作为前提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为自己的主张展开论证;其三,该思想实验中引入的理想情况或特别假设不是对对方的让步,而是完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为己方加以辩护,所以无法为控方所接受。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王慧维 - 副研究员 - 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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