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学研究应面向科技发展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9-11-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科技伦理建设成为推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对科技伦理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科技伦理学研究应面向科技发展。

从科技发展史看科技伦理学

近代以前的技术,在狭义上是指工匠的一种技巧、技艺、经验;在广义上则如同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所说,“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财富。几种这类技艺可以都属于同一种能力”。即使在近代,随着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两者的关系日趋密切,但是科学与技术亦遵循各自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独立进行。科学是对自然现象与规律的研究,重点在于认识世界,注重“是什么”与 “为什么”,进而有所发现,以扩充人类的知识宝库,其成果形式主要表现为提出概念或者定律等,发表论文或者出版著作等;而技术主要是关注人们的需求,主要关注“做什么”与 “怎么做”,进而有所发明、有所创造,以丰富人类及其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化生活,成果形式主要表现为制定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确立操作方法以及申请专利等。

20世纪,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贝尔纳在《历史上的科学》中从科学史的视域描述了这一转变:1895—1916年,工业科学的大扩展即工业向科学的渗透已初见端倪;1919—1939年,工业技术和组织初次大规模地进入物理学,科学家们与大工业研究实验室密切联系,物理学研究开始为无线电电视与控制机械等服务;20世纪30年代,科学逐渐为战争服务,物理学、化学的领军人物与工业和政府研究机构关系密切;二战期间,科学上的进步直接关涉工业化军备上的进步。

科技伦理学不仅在科学与技术两者的契合与张力的发展中萌发,更是在科技物性与德性的冲突与张力中生成。随着科学与技术(大工业)的关系愈益密切,强化了科技对于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影响。正如贝尔纳所说,“科学有力量影响人类生活,不论是利是害,已不再有人认真怀疑了”。亦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无论在工厂车间的工作台上,还是在田野里耕作、收割,人们都在使用科学仪器。与此同时,人们的衣食住行,日常的烹饪、洗涤及其日用品都离不开各种科学精巧设备与产品。科技物性与德性的冲突及张力突出表现为科技对战争的影响,如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发展了轰炸机、坦克和毒气弹,进而增强了战争的残酷性,使生灵涂炭;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仅诞生了无线电、雷达、电视,有了喷气机和火箭,还促使原子弹诞生。如同邱仁宗所说,“一个在哲学摇篮中哺育、在纸上涂涂写写的科学理论,最终竟能顷刻间毁灭数万人的生命”。此外,农药的滥用导致了“寂静的春天”,不但影响了自然界物种的生息繁衍,亦危及到人类的生命与生存。人们发现,只注重客观事实研究的科学,也会导致许多生命被残害。科技伦理学便产生于对科技物性与德性的冲突及张力的反思之中,科技伦理学研究面向科技发展是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

科技伦理学基于生命德性意识

科技的发展体现了科学与技术两者的契合(或冲突)与张力,同时亦蕴含了科技的物性与德性的契合(或冲突)与张力,就其本质而言,是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契合(或冲突)与张力。正如马克思所言,自然史和人类史“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科技伦理学正是科技发展所蕴含的自然史和人类史、科学与技术、科技的物性与德性契合(或冲突)及张力的交汇。

当代社会,科技发展导致了一系列伦理悖论与伦理负效应。战争时期,人们应用科学及其成果进行互相毒害和互相残杀。而和平时期,科学及其成果也并未使人们从单调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反而成为了机器的奴隶。维纳在《人有人的用处》中指出,“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刀”:“它可以用来为人类造福”,“如果我们不去理智地利用它”,“也可以毁灭人类”。原因在于,作为现代科技的开发者与投资者的工业家当牵涉“攫取工业中全部能够攫取到的利润”时,他们“很难克制自己的”对于攫取利润的贪婪性。

当前,现代科技使人攫取利润的贪婪性有增无减,特别表现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消费社会”的形成。如同鲍德里亚所说,从复杂的家庭组织和技术到“城市动产”,从通信的物质机器、职业活动到广告,从大众传媒到围困我们睡梦的夜间心理剧,人们都受制于财富相关的信息。由此,人慢慢地将自己变成了官能性的人。

科技伦理学研究之所以面向科技发展,是因为科技发展过程出现的科技伦理问题不断激发了科技活动主体潜在生命德性意识的觉醒。因此,科技伦理学的产生是科技活动主体生命德性意识觉醒的标志。

回归造福人类初心

应对科技伦理挑战

诚然,科技活动主体生命德性意识的觉醒是对从事科技活动初心的追问,向科技造福人类使命的复归,是难能可贵的,但是还存在以下不足。其一,具有高度生命德性意识和伦理责任感的科技主体,与当代科技对自然—社会—人产生影响的广度与深度远不匹配。因为许多从事一线科技活动的科技工作者,更多关注科技物性层面的科技操作规范,并不具备高度的生命德性意识和伦理使命感。其二,这种生命德性意识的产生相对于科技发展,具有滞后性。往往是科技成果应用以后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比如造成环境污染、生灵涂炭后才对此反思,常常亡羊补牢为时晚矣,而且一些问题一经发生,则具有不可逆性。其三,这种生命德性意识还未成为科技活动的顶层伦理设计,未转化为科技活动主体普遍遵守的科技—伦理范式和科技伦理的评价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

要克服上述不足,仅依靠科学家自身的努力远远不够,而应结成科技工作者与伦理学、法学、社会学者等的联盟,构建与完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和科技伦理的评价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促进科技发展的全过程向着造福人类初心的回归,坚持科技向善发展的内在诉求。

作为科技活动主体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推进科技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科技物性层面的负责任的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更要注重在科技德性层面恪守科技—伦理规范,关注和探索科技发展对人—自然—社会的潜在伦理风险,构建相应的预警与规避机制,促进人—自然生命共同体和谐发展;作为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特别是伦理学工作者要关注科技发展的现状及其最新进展,了解并研究科学技术领域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与科学技术工作者共同探讨当代科技应发展什么、如何发展,从而使科技伦理学的研究更切合科技发展实际,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伦理价值。

我们应使科技发展秉承科学技术造福人类的初心,摆脱以盈利为目的的操控,遵循珍爱生命(“珍爱生命”不仅是生态伦理意义上和生命伦理意义上对人的生物体生命的珍爱,而且包括对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工作权、隐私权等的尊重)的伦理精神。为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活动主体“能做”与“应做”、道德责任与道德责任能力、理性选择与价值选择、自律与他律多元性的辩证统一。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科技伦理研究所)


责任编辑:刘岩     

排版编辑: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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