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科普立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党和国家确立的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是需要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策略来实现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党和国家总目标、总任务的重要政策和途径。进行全民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为科普)是实施这两大战略的重大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总目标、总任务的长远的奠基工程。
科普立法是为了加强科普工作。科普法不同于科技政策、决定或其他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其它行为规范代替不了的作用。科普立法为加强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科普法将普及科学技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和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科普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都成为保证科普事业依法发展的坚强后盾。2002年6月29日,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科普工作全面进入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
科普立法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的国民素质。无论是作为广大国民的人力资源还是学有专长的人才资源,都要不断进行科普的,科普立法就是对发挥“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作用的法律支持。
我国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主要是文化偏低、科技素养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这种落后状况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很不适应。科普立法正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宪法和有关法律是科普法的立法依据。《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普法适用范围,科普内容和科普活动方式的规定。
本法适用于国家的科普活动。在这里国家的含义有三:
一是指在我国政权所领有的疆域里,都要进行科普活动;二是指我国是由多个民族组成的人民共同体,都要进行科普活动;三是指一方面国家是指由执法机关政府领导科普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另一方面,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它维护和保障进行合法的科普活动。
本法适用于社会的科普活动。在这里社会的含义有两层意思。一是广义的社会,就是指我国所有的公民进行的科普活动适用于本法。二是狭义的社会,是指除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之外的特定范围和人群的科普活动。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科普法所指的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即包括科学知识,又包括技术知识。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门别类的知识体系。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现的经验、有适用价值的技能和方法。普及的科学知识,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的科学知识。
倡导科学方法。科学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基本手段。科学方法可分为“知”的方法和“行”的方法,即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我们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观,树立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方法的理念和意识。在科普中进行倡导和传播科学方法,以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它。
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思想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是指导人们行动的系统看法和理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是科学思想的精华,是我国人民行动的指南和方向盘。
弘扬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实现和坚持科学观念的勇气、心理和气质。科学精神一般包括:探索精神、实证精神、原理精神、创新精神和独立精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