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科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公民科普权利的规定。
科普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普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从事国家日常活动的各种组织的机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军事机关、民族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组成。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和法律规定。本法规定,科普是国家机关应当开展的义务性工作,同时进行科普工作又是它拥有的权利。
武装力量应当开展科普工作。武装力量是国家的正规军队及其他武装组织的总称。我国的武装力量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各自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进行科普工作。
社会团体应当进行科普工作。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自愿组成,为实现其成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的总称。我国的社会团体包括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还包括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社团也要依法开展科普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开展科普工作。企业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事业单位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从事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单位。科普法规定以上单位有进行科普的义务和权利。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建设组织的通知》中指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包括乡(镇)、村两级,重点是村。其根本任务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和其他基层组织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思想,团结带领农民奔小康。农村基层组织是一个系统组织。在农村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有村民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工、青、妇、科协等群团组织、民兵武装组织、村民治保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农村的科普历来是我国科普工作的重点。必须面对我国农村科普量大面宽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各种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地作好科普工作。
本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指的是政党和自治组织。其他组织也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为某种行为和获得某种利益的资格。本法没有将公民个人参加科普活动规定为强制性的义务,这符合科普是公益事业性质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鼓励其自主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的规定。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科普组织,指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出版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普工作者,指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展教、出版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的专门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工作者。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多项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的权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七项:
(1)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2)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
(3)依法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开展科普有偿服务;
(4)依法获得国家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5)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
(6)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7)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批评或者建议。
此外,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还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需要指出,这些权益中,大部分既为科普组织享有也为科普工作者享有,而个别权益则专指(或一般指)其中特定主体享有。如:(1)中的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主要是指科普工作者个人的行为和权益,当然也不排除科普组织可能有这种行为从而享有该项权益;(5)中的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获取报酬专指科普工作者的权益,而获得收益是科普组织维持其运行的行为和权益。
国家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鼓励",突出体现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如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动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还体现在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章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和2000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都规定了有关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是在依法的前提下,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地决定兴办科普事业的方式,自主地选择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形式。它集中体现在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施行其合法权益中的有关权利。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有利于实现"科普工作要逐步由国家包办向国家主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