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的原则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一些成功经验予以肯定和倡导,《科普法》在坚持立法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积极引导、培育新生事物成长和拓展科普事业发展新空间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作了本条规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这里的社会力量,是指用非政府资金兴办科普事业的组织和个人。长期以来,我国科普事业完全依赖政府投入,科普场所及其设施靠财政建设、财政维持,科普工作日常经费、科普活动专项经费靠财政拨款,有关人员工资靠财政发放。科普投入渠道的单一性导致了科普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同时又使得科普事业缺乏更为有效的运行机制,这与新形势对科普事业应当更快、更好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
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引导基层科普组织和机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1999年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的《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也提出,"积极探索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法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近几年已经出现了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科普事业并按市场机制运行的一些成功实例。其意义在于,它们适应社会上对科普的需求,利用灵活的机制,将科普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起来并为全社会共享,从而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就是社会力量可以采用市场规则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兴办科普事业。
科普事业的公益性与市场机制并不矛盾。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的科普事业的主要收益,是用于集体或个人分配,还是用于科普事业发展的再投入,这是衡量其是否具有公益性最重要的尺度。实践说明,科普的某些项目办成实业,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并把主要收益用于科普,是一条有利于科普事业发展的新路子。社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兴办的科普事业,应当把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作为经营方向,首先考虑社会效益,其次才是自身经济效益,以确保科普事业的公益性质不改变。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开展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采取多种形式的规定。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
从我国科普工作几十年实践经验看,科普工作有其内在的基本规律,即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而且这"三性"又是科普工作的鲜明特点,是科普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区别所在。
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方式、内容和对象上。开展科普工作,要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将科普紧密结合社会现实,贴近大众,走进百姓生活,既有知识性又有趣味性,寓教于乐,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普遍参与。
科普工作的社会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功能上。科普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
科普工作的经常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时间和过程上。开展科普工作,既要有数量少、时间集中、规模和声势大的活动,如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周(节、日);也要有相当数量、有一定时间跨度、有相当规模和声势的活动,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更要有日常不间断、随处可见却又似无声无息的潜移默化的活动。
科普工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科普工作坚持"三性",就一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按一定的对象、有丰富内容、采取多种形式。
科普的形式主要有:
(1)开展综合性、大型科普活动;
(2)举办科普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组织科普知识竞赛;
(3)设置、展示科普画廊、橱窗、图片、模型和实物;
(4)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5)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络及其他现代通讯手段进行科普宣传,刊载、播放科普信息和科普公益广告;
(6)组织科技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开展科普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活动,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
(7)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和科普知识小竞赛,组织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活动;
(8)在城市社区开展心理健康、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
(9)在公共场所进行科普宣传。
需要指出,科普的形式在一段时期来讲是稳定的、有限的,但随着时代的前进将是不断丰富和发展变化的、无限的。科普的形式只有与时俱进和创新才能满足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