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原则规定。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科学精神是与违反科学事实的反科学、伪科学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在科学发展史和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科学工作者为我们树立了尊重科学事实的风范,但也有极少数人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大行反科学、伪科学之举,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然这并非真正的科学家所为,而是披着科学外衣的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勾当。历史一再证明,反科学、伪科学的东西终究是谬误和谎言,打着科学旗号的骗术必将在事实面前败露无遗;同时也说明,敏锐地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并始终不懈地捍卫科学的尊严,是多么艰难、曲折而又至关重要。因此,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是科普工作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神圣使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是指一些人打着科学旗号、借用科学概念和词汇、利用科技手段,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活动。
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将按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应做到四点:
(1)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内容;
(2)不得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其他手段宣传宿命论、神创论、末世论等愚昧迷信之说并以此骗取财物;
(3)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意见作为科普知识向社会传播和推广;
(4)坚决反对和抵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支持和协助政府依法对其予以打击。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原则规定。
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我国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其主要形式为:
(1)举办和参加各类国际科普会议;
(2)交流科普信息和研究成果;
(3)制定和执行双边或多边科普协议。
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两个特点:
一是全方位。既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既同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同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
二是官民并举。既开展政府之间的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开展民间的科普合作与交流;我国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与国外的科普机构、组织及个人建立科普合作与交流关系。
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作用和意义是,通过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助于我们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和境外同行共同研究与探讨普遍关心的科普问题,求同存异,形成共识;也有助于我们从国情出发并借鉴人家的经验,更加深刻地认识科普的本质和意义,丰富科普的理论和实践,拓宽科普工作思路,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国家对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支持和促进
国家对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支持和促进,主要是将其列入各级政府有关计划和给予资助等,体现在有关政策法规中。